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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2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各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2.03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0元(20,000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