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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劉仁閔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前已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2,000元,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依原定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本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