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46號反聲請聲請人 A02代 理 人 洪瑞悅律師反聲請相對人 A01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反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惟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聲請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