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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A02為民國52年2月10日出生,現年62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男性平均餘命為20.44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7,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6,840元(計算式:27,557元×12月×10年=3,306,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惟聲請人未繳足前開費用,扣除其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