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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7號聲 請 人 A02代 理 人 黃佳盈律師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數額加徵十分之五。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