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謝憲愷律師
劉姍妮律師白漪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具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吳恩宇、吳恩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另聲明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