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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9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8 月28日具狀向本院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前揭說明,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經查,未成年子女陳永晉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一節,有陳永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另依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可知陳永晉現住於新北市淡水區一節,可認聲請人聲請時未成年子女陳永晉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淡水區無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