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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5號反 聲 請聲 請 人 A02(原名A01)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反 聲 請相 對 人 A03代 理 人 梅玉東律師上列反聲請聲請人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聲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均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數額加徵十分之五。

二、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反聲請聲請人前提起聲請,惟未據繳納費用。茲依上開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