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A0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二、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A03、A04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51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 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