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6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A0000000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扶養張舒貽之扶養費88萬4,000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