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65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A01代 理 人 林詩梅律師
葉怡妙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3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數額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A02、A03對於未成年子女甲○○之親權事件,惟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