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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提起本件聲請,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