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37號聲 請 人 A02
A03相 對 人 A0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A03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數額應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本件聲請人二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67歲,女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0.6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4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最低生活費為16,900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028,000元(16,900元×12月×10年),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三、聲請人二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又聲請人二人前僅繳交裁判費用共1,500元,扣除已繳交金額,聲請人各應再補繳2,25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二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25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