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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宋美婷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宋文才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114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