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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11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凡此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9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