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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甲○○與相對人(即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保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114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114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裁判案由:返還保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