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聲 請 人 邱鈺婷法定代理人 何氏懷相 對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謝亞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邱文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文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部分,就邱文光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