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85號抗 告 人 謝文雄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劉秀冬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上列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上開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

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