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670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