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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0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許榮玲

許勝敦許宜蓮粘許瑞玲游博丞游書瑜被 代位人 許騰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許騰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許騰煌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許騰煌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許騰煌之應繼分1/6=2,100,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須補繳24,6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福興段415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75.56㎡ 平台: 4.65㎡ 騎樓: 10.23㎡ 總面積: 90.44㎡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街同巷10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9,319元。(計算式:139,319×90.44=12,600,010元)。 12,600,010元 總價 12,600,010元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