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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34號原 告 宋婉揚被 告 宋婉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類型廣泛,有關管轄之一般事項,除家事事件法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及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先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未規定時,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有鑑於此,乃於第5條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所設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未排除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所規定之普通審判籍,故該事件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就該事件亦有管轄權。又關於管轄競合之處理,則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即「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另前開法條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李素琴之全體繼承人,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其同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之規定,固具有本件之管轄權。惟查,被繼承人李素琴所留遺產之項目及價額即如附表所示,其中位於宜蘭縣之遺產總價額共計新臺幣16,757,654元(即附表編號1、6至24、30至35、37至41遺產總和),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百分之53.25(16,757,654÷31,470,078元≒53.25%),比例高於位於臺北市、臺中市、本院轄區之其他遺產,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位於宜蘭縣。揆諸分割遺產事件尚需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之必要,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由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較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方屬適當。從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李素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000號8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 11,994,140 計算式:82,000元/平方公尺×【101.9(層次面積)+20.24(陽台)+109.04×479/10000(共有部分)+341.96×77/10000(共有部分)+2141.62×76/10000(共有部分)】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約82,000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之建物登記房地面積,建物總面積為146.27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1,994,140元。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2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分之1) 9,177,772 計算式:98,200元/平方公尺×【76.74(層次面積)+8.36(陽台)+83.63×1/10(共有部分)】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約98,200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之建物登記房地面積,建物總面積為93.46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9,177,772元。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 202,834 計算式:47,218元/平方公尺×129平方公尺×333/1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80分之1) 34,021 計算式:36,400元/平方公尺×261.7平方公尺×1/28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80分之1) 44,629 計算式:36,400元/平方公尺×343.3平方公尺×1/280 6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98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7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50,000 8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 9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 10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77,685 11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71,814 12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50,000 13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68,575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40,331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2,404 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695 17 台北富邦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32,942 1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27,329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450,000 2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364,651 21 中華郵政公司羅東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4,193 22 中華郵政公司羅東西門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600,418 23 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42,022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53 2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聯博全非債AT息 (6722.899股) 631,219 (計算式:6722.899×3.11×30.1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FundDJ基智網查得起訴日之每股基金淨值3.11美元、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美元匯率30.19元計算 2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NB新興本地貨幣債息 (5408.469股) 1,007,585 計算式:5408.469×9.39×1 9.8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鉅亨買基金網站查得起訴日之每股基金淨值9.39澳幣、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澳幣匯率19.84元計算 2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台新新興短期非投息 (50056.1股) 383,485 計算式:50056.1×7.661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FundDJ基智網查得起訴日之每股基金淨值新臺幣7.6611元計算 2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凱基收益成長多重資息 (49641.09股) 431,202 計算式:49641.09×8.686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FundDJ基智網查得起訴日之每股基金淨值新臺幣8.6864元計算 29 台塑股票 (6股) 206 計算式:6×34.3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4.3元計算 30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國喬股票 (763股) 8,126 計算式:763×10.6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0.65元計算 31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台光股票 (1股) 10 計算式:1×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 32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東鹼股票 (2275股) 74,620 計算式:2275×32.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2.8元計算 33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中纖股票 (2210股) 14,542 計算式:2210×6.5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58元計算 34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聯電股票 (1445股) 65,459 計算式:1445×45.3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45.3元計算 35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英業達股票 (2661股) 110,698 計算式:2661×41.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41.6元計算 36 英業達股票 (136股) 5,658 計算式:136×41.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41.6元計算 37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長榮航股票 (986股) 39,440 計算式:986×4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40元計算 38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桂盟股票 (337股) 32,588 計算式:337×96.7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96.7元計算 39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世界股票 (691股) 59,979 計算式:691×86.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86.8元計算 40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尚德實業股票 (1400股) 14,000 計算式:1400×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 41 富邦證券羅東分公司國民基金股票 (2000股) 80,840 計算式:2000×40.42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基金淨值40.42元計算 42 2012國瑞汽車 1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其價額 43 長福還本終身壽險 660,758 44 南山康寶終身壽險 128,532 45 富邦新終身壽險(甲型) 252,709 46 富邦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Z00000000000 38,945 47 富邦終身還本壽險 382,804 48 富邦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Z00000000000 39,770 4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溢繳款 80,295 50 被繼承人對被告之債權 1,200,000 依原告起訴狀主張內容 遺產總價額 31,470,078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