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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34號抗 告 人 宋婉清代 理 人 賴俊維律師相 對 人 宋婉揚代 理 人 吳靖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有無保護必要之要件,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之一,如認抗告人提起抗告已無實益,而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將其抗告駁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相對人已於抗告人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毋須得抗告人之同意,即生撤回起訴之效力。相對人撤回起訴既已生效,該訴訟繫屬業已消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已無實益,而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上說明,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