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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

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原 告 林恭本

林聰妏被 告 林恭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又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次按同法第5條雖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使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亦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管轄,惟在管轄競合之處理時,仍有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規定之準用,得由受理在先之管轄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塗銷被告就附表編號2、4、5、6、7號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被繼承人蕭蕙芳生前最後住所地及兩造住所在本院轄區一節,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之規定,固具有本件之管轄權。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本院職權調查結果,被繼承人蕭蕙芳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為91,141,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其中位於桃園市之遺產總價額共計為49,454,136元(計算式:9,108,000+9,108,000+8,830,514+256,452+831,831+768,983+16,237,313+3,680,437+625,365+7,241=49,454,136),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百分之54.26(計算式:49,454,136÷91,141,028≒54.26%),比例高於位於本院轄區之其他遺產,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位於桃園市。揆諸繼承事件尚有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之必要,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由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方屬適當。從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另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因本案移轉管轄,該附帶事件亦應隨因本案一併移送審理,併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表:被繼承人蕭蕙芳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建物 (權利範圍:4分之1) 4,177,248 計算式=164,200元/平方公尺×101.76平方公尺×1/4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6.42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1.76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4,177,248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權利範圍:4分之1) 4,177,248 計算式=164,200元/平方公尺×101.76平方公尺×1/4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6.42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1.76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4,177,248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8分之1)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建物 (權利範圍:4分之1) 4,177,248 計算式=164,200元/平方公尺×101.76平方公尺×1/4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6.42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1.76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4,177,248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8分之1) 4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2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26,725,065 計算式=169,500元/平方公尺×【116.9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13.74平方公尺(陽台)+10.23平方公尺(瞭望台)+3713×45/1000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6.95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57.67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26,725,065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5000分之21) 5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45至49號地下二層建物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2,200,000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5鄰近、面積相當之車位,最新交易行情約為220萬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5000分之21) 6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108,000 計算式=46,000元/平方公尺×198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6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4.6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98平方公尺,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9,108,000元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3) 7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108,000 計算式=46,000元/平方公尺× 198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4.6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98平方公尺,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9,108,000元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3)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分之7) 8,830,514 計算式=13,200元/平方公尺×1146.82平方公尺×7/12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8,830,514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分之7) 256,452 計算式=8,600元/平方公尺×51.12平方公尺×7/12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256,452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3) 831,831 計算式=13,200元/平方公尺×77.56平方公尺×13/16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831,831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3) 768,983 計算式=13,200元/平方公尺×71.7平方公尺×13/16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768,983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分之7) 16,237,313 計算式=13,468元/平方公尺×2066.78平方公尺×7/12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16,237,313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分之13) 3,680,437 計算式=13,262元/平方公尺×341.56平方公尺×13/16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3,680,437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625,365 計算式=19,500元/平方公尺×32.07平方公尺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面積及持分比例,與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應為625,365元 15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46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16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4,457 17 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2,830 18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7,241 19 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156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存款 185 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帳戶存款 1,877 22 第一銀行營業部帳戶存款 974 23 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34 24 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82 25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存款 174 26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存款 59,934 27 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NZD帳戶存款 3,130 28 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USD帳戶存款 13 29 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 338 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存款 1,217 3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2,346 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款 737 3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內湖分行帳戶存款 941 3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 134 35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郵局帳戶存款 72,742 36 聯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20 37 聯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51 38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存款 4,118 39 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 76 40 安泰商業銀行汀洲分行帳戶存款 221 41 元大證券永和分公司太電股票 (14股) 140 計算式=14×10元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與每股票面金額計算之 42 凱基證券站前分公司春源股票 (200股) 3,750 計算式=200×18.75元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股數、本院職權查詢起訴日每股成交均價18.75元計算 43 太電股票 (1股) 10 計算式=1×10元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與每股票面金額計算之 44 土地銀行保管箱(保證金) 950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數額計算之 45 土地銀行保管箱(首飾) 50,000 遺產總價額 91,141,028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