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426號原 告 李月雲輔 助 人 莊椀淋代 理 人 劉秋明律師被 告 李健吉被 告 李勝雄被 告 李木火法定代理人 李宜庭被 告 李泳瑲法定代理人 李品萱法定代理人 王鳳英被 告 李清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98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33,401元,並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8,67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84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6,631,446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43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