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7號原 告 詹秀鳳被 告 詹秀琴
詹文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㈠確認被告詹秀琴、詹文宗對被繼承人詹地之繼承權不存在;㈡被告詹秀琴、詹文宗就附表編號1至19之土地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就聲明㈠部分為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詹秀琴、詹文宗對被繼承人詹地之繼承權不存在,被繼承人詹地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死亡時繼承人為訴外人詹文義及兩造共四人,惟詹文義業於111年8月26日死亡,其子女詹惠婷、詹任融均已拋棄繼承、其母詹徐朱前於89年3月30日死亡,故詹文義之應繼分應由兩造繼承,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拋棄繼承公告、詹文義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又原告聲明㈠、㈡之目的,均在排除被告等之繼承權,回復原告對被繼承人詹地所留遺產之權利,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如附表所示詹地遺產價額之3分之2即77,368,537元【計算式:116,052,806x(1-1/3)=77,368,53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8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詹地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及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3) 79,463,757 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28721.84平方公尺×1/3 分別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不動產價額,並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動產價額。本件遺產總價額為116,052,80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89,710 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68.57平方公尺×1/3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504,692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612.17平方公尺×1/3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474,031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507.89平方公尺×1/3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307,711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329.69平方公尺×1/3 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443,083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546.16平方公尺×1/3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3,456,665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3703.57平方公尺×1/3 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27,393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29.35平方公尺×1/3 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8,807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20.15平方公尺×1/3 1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755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88平方公尺×1/3 1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41,123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44.06平方公尺×1/3 1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556,127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595.85平方公尺×1/3 1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436,932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539.57平方公尺×1/3 1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19,658 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43.25平方公尺×1/3 15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3) 22,790,223 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8237.43平方公尺×1/3 1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52,105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62.97平方公尺×1/3 1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476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0.51平方公尺×1/3 1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3) 2,782,879 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1005.86平方公尺×1/3 1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3) 1,218,915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1305.98平方公尺×1/3 20 臺灣銀行五股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7,365 21 五股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 3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