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7號原 告 詹秀鳳被 告 詹秀琴
詹文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368,537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2,856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家抗字第83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993,021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2,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