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961號原 告 白意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強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