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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非調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56號聲 請 人 路清泉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指稱相對人現住居所不詳,而卷內亦無相對人其他聯絡方式,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據覆以:相對人未曾入境,有該署民國115年1月9日函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