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被收養人乙○○現實際居住地,聲請人並不知悉,僅知悉聲請人失蹤前之戶籍地位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聲請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惟經本院職權查詢乙○○之戶籍資料,可知乙○○現戶籍地位在臺南市○區○○路00號3樓之1。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