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三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朝慶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之文書
一、聲請人楊三妃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中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22)閩0902民初103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
三、上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四、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核驗相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