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流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又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附表:聲請人甲○○應補正之文書
一、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中國大陸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應載名確定判決字號)及生效證明。
三、中國大陸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該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四、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核驗相符之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