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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5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洪維寧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與訴外人丙○○間婚姻關係無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