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9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複代理人 劉映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離婚損害、離因損害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離婚損害、離因損害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共計43,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