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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3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本件家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民國116年3月18日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

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被告為越南籍,且現在國外,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將本件對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家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116年3月18日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依被告所屬國籍之通用語文即越南文,提出譯本各3份並送交本院,俾本院併同囑託送達予被告,以利被告從容應訴,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