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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酌定親權、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酌定親權部分,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500 元。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共計19,2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