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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547號原 告 A01被 告 甲○○○(NGUYEN THI THAI HOA)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