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復字第2號聲 請 人 何雅棋代 理 人 吳立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