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 馮怡玲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小額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以上訴狀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提出上訴理由狀,但並未於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依據前開規定,於法即有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