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暢被上訴人 劉竣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並無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權,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