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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林玟慧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