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寶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被 上訴人 劉智暉即瑞暉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