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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09號抗 告 人 郭志賢代 理 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蔡岱樺律師相 對 人 西藏領渢加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況斯薇

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代理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俞伯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