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75號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簡銘廷相 對 人 王煒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5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抗告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4日起至142年5月4日止。詎相對人僅繳納利息至114年3月4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經催討無效,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催告函送達之地址,係依相對人身分證、借據以及鈞院提供之現住址(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業於114年4月、5月寄送均合法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依法設定登記,且被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並應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後,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及發函催告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見原審卷第9至31頁、第75至109頁),堪認系爭抵押權確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有其所擔保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又觀諸系爭借據第七條住所變更之告知:「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存款往來契約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第十條第1項第1款期限利益喪失(二):
「甲方對於乙方所負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得對甲方收回部分貸款,或縮短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見原審卷第19頁),並參酌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系爭借據所留存戶籍暨通訊地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表、掛號郵件招領逾期退回通知、通知函、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等件觀之(見原審卷第20、27、
31、53、115頁、本院卷第21至27頁),抗告人曾分別於114年4月10日、同年5月28日對相對人之住所地即現住地「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為請求清償借款及喪失期限利益之通知,該通知已經相對人之受僱人受領,是依系爭契約第十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通知相對人,抗告人於上開通知後復已經過相當期間,應視為送達,而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清償期屆至之效力。是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系爭抵押權存在,且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核屬有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心喬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三重區 大安 0000-0000 75.13 272/12000 0000-0000 46.63 272/12000 0000-0000 1,098.52 272/12000 0000-0000 56.04 272/12000 0000-0000 2.23 272/12000 0000-0000 7.34 272/12000 0000-0000 3.15 272/12000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6層樓 第1層82.6 平台10.68 共有部分:大安段00000-000建號,面積:749.66(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3) 1/1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地下1、2層 地下1層589.10 地下2層1,002.81 合計:1,559.91 共有部分:大安段00000-000建號,面積:749.66(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4) 1/44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地下層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