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莊玲蘭
游庭瑋游庭綸相 對 人 莊玲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民國114年1月16日113年度司拍字第65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復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該規定係為使法院有足夠依據,得以形式上審查認定債權存在、為抵押權擔保範圍、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始可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莊通緒、莊郭笑前代第三人游松源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各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聯邦銀行於民國88年3月26日將本件抵押權讓與莊通緒與莊郭笑,於88年5月3日及88年6月8日設定完成。莊通緒與莊郭笑各提出8,000,000元之存單予聯邦銀行,因此對原債務人各有8,000,000元之債權,因莊通緒與莊郭笑為夫妻,莊郭笑之8,000,000元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莊通緒,由莊通緒出面設定取得全部抵押權登記,嗣抗告人再分別經讓與及繼承上開債權與抵押權,原裁定否准莊郭笑8,000,000元部分為無理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不利抗告人部分等語。
三、經查,游松源於於81年3月4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9,2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聯邦銀行,於84年5月1日以系爭抵押權向聯邦銀行借款14,000,000元,嗣莊通緒、莊郭笑各代為清償8,000,000元,聯邦銀行將系爭抵押權讓予莊通緒,莊通緒分別於105年12月30日及106年1月11日,將其債權中各2,100,000元及抵押權比例各11/100讓與抗告人游庭瑋、游庭綸,另抗告人莊玲蘭於108年3月14日繼承取得系爭抵押權之78/100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展期約定書、債權暨抵押權讓與契約書、聯邦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通知書、贈與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抗告人就莊通緒債權額8,000,000元部分聲請拍賣抵押物,自為可採。惟就抗告人主張莊通緒受讓莊郭笑抵押債權部分,抗告人未提出任何可供形式審查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莊通緒就其餘8,000,000元債權得為主張。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月2日函請抗告人於補正通知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其餘8,00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抗告人僅再次主張以前開聯邦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復稱因莊通緒與莊郭笑為夫妻,莊郭笑之抵押債權讓與莊通緒,由莊通緒出面設定取得抵押債權云云,上開證據僅得證明莊通緒、莊郭笑各代游松源清償8,000,000元,及聯邦銀行將系爭抵押權讓與莊通緒,已如上述,而夫妻各為獨立之權利主體,兩人權利、義務各自獨立,本件既無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有債權讓與之事實,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而使抗告人對相對人有其餘8,000,000元債權存在得以證立。準此,本件僅以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尚難認定抗告人對相對人有莊郭笑代償8,000,000元部分之債權存在,自無從准許該部分主張。則依上開說明,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形式上審查後,就莊通緒清償8,000,000元部分准許拍賣抵押物,就其餘部分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 表: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重區 仁興 303 建 184 莊玲婷 莊開關 莊玲惠 莊玲蘭 莊玲俐 5分之1 5分之1 5分之1 5分之1 5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319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層加強磚造 基層層次面積:67.97 莊開關 莊玲婷 2分之1 2分之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 445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層加強磚造 二層層次面積:67.97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3 445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層加強磚造 三層層次面積:67.97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4 445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層加強磚造 四層層次面積:40.48 陽台:27.49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