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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林數涼代 理 人 陳智義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汪暐倫

黃俊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施行詐術,致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並指派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649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全部扶助該損害賠償案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