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5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賴啟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政瑋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34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觀諸抗告人於114年9月1日提出之聲請狀所載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惟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向其確認上開聲請狀之真意,抗告人表明係針對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