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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林玉萍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邱威標 住屏東縣○○市○○里0鄰○○路000 號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事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准予扶助,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文件為證。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仍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