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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3號聲 請 人 鄭盛文相 對 人 譚秀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產清冊、存摺存款明細以為釋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產所得明細資料可佐。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