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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8號聲 請 人 王達遠代 理 人 林育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施羿妏代 理 人 林瑞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114年度訴字第28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