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8號聲 請 人 王達遠代 理 人 林育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施羿妏代 理 人 林瑞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114年度訴字第28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