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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08號抗 告 人 黃文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爵榮等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25